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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支付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关于“不给钱非让签字”,给你解决问题的建议:一是与用人单位领导采取共同协商协议解决。二是协议不成的,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三是对仲裁机构不满意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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