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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所描述的情况(非恶意、小范围造谣且未造成重大实际损失),是否能够继续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结合以下法律要点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若对方的行为构成对您名誉权的侵害,即使未造成物质损失,您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举证实际精神损害后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会受到处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这些行为均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将依法受到处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警告。该依据的适用条件,需达到“情节较重”(如多次传播、引发公愤等)。若为小范围且已道歉,可能达不到行政处罚标准。您可以书面告知对方不得继续传播谣言,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作为证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因谣言导致焦虑、抑郁等心理困扰,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需医院出具的诊疗证明或心理咨询记录佐证)。若您认为涉及治安违法,可向当地派出所提供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警方会调查后决定是否立案。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偿精神损失。调解解决在证据不足或诉讼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要求对方书面致歉并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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